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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  作者:秘书处办公室  时间:2026-08-21  点击: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在《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一、更好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应推尽推”原则予以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占比不低于80%,其中企业主导(单位排序前三)的占比不低于70%。省科学技术奖评选时,企业牵头或参与的获奖数量占比不低于60%,在标准不变前提下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获奖数量占比。支持企业集中精力投入具体的科技研发活动,探索将省级有关部门评定的创新中心、科创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各类涉企创新平台进一步整合。精简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榜单评选、表彰。


  二、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育认定力度。深化“企业认定、政府认账”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向科技型企业扩面。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参评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加大省级人才计划对民营企业人才支持比例。探索各设区市人才认定结果衔接互认,破除区域间人才流动壁垒。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共同建设县域产业学院、市域产教联合体、现代产业学院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各类人才。


  三、加大创新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大科学装置、超算中心等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中试平台、中试基地、大型科研仪器、概念验证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资源服务目录清单,支持民营企业便利化申请使用。建立常态化场景开放机制,推动省市县国有企业每年向民营企业开放30个以上各类场景。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依法依规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四、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人工智能+”。除中央资金支持外,全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企业使用算力、数据,以及智能体、新一代智能终端推广应用。以杭州语料库为引领,支持温州等地协同共建,加大高质量数据供给,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头部企业牵头建设智能体开发平台,形成一批中小企业应用工业智能体典型案例。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统筹各类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硬件投入,每年新培育省级数字化服务商50家以上。


  五、明确重大项目民间资本参股比例。对需报省级及以上审批(核准)且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海上风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含引调水、带发电功能的水库)等项目,以及其他需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规模较小且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项论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10%,其中核电、深远海风电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低于20%,后续逐步提高上述领域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建立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专项论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常态化向社会推介前述第五条所列领域项目,推介信息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报名条件和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发起单位应于报名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报名企业共同参与专项论证,协商各方参股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退出安排等内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作专章说明;没有专项论证的,审批(核准)部门可予以退回并要求开展专项论证;未经专项论证仍予以审批(核准)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纠正。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场景新业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确保营利性项目对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各级有关单位应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物流配送、城市巡检、农林作业、应急救援等低空应用场景中提供相关服务。省级有关单位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应报尽报”。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领域。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力争浙江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量保持全国前列。进一步发挥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细化落实普惠信贷工作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服务民营企业年度目标,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合理增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依规推动提高无还本续贷规模。用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绿色通道”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分别牵头做好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和商业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


  九、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和用地用能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省“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年度供应的工业用地中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开展中小企业用地保障专项行动,每年统筹安排1万亩新增建设用地支持中小企业投资新质生产力项目。统筹用好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及新增非化石能源消费量等指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为民营企业提供“双碳”政策解读、产品碳足迹数据核算等服务,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低(零)碳园区内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绿电直连直供配套设施提升等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数量比重不低于60%。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全省每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比重不低于70%。


  十一、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统一发布全省各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交易、国企采购等招投标信息。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电网、通信、油气管道、铁路等自然垄断经营企业监管,企业可通过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myjj.ndrc.gov.cn)、12398投诉举报热线等反映问题线索。


  十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治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破产工作中涉及的债务人企业信息查询、资产处置、税收管理、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便利市场经营主体退出。积极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债务人信息查询、信用修复、资金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完善执行与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衔接机制,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运用企业基本账户保护舱、涉企财产保全绿色通道、执行和解监管平台等助企纾困工具箱,减少财产限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对查封冻结资产明显超过涉案标的额,应依法依规予以变更。


  十三、提升涉企服务质效。通过“浙里办”端口,在省“企呼我应”平台(https://qhwy.fzggw.zj.gov.cn/qhm/#/home)实现民营企业诉求提交、政策咨询、意见反映等需求“一口归集”,咨询类问题即时响应、其他问题按时办结;在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http://deepworld.zcom.gov.cn),开展对外投资备案“一窗受理”,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在浙里政策惠企精准直达平台,向企业主动推送惠企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受理等服务,相关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省级有关单位要发挥好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合力推进政策落实,适时开展评估迭代。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民间投资水平,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共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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